营口两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民企发展

本报讯记者佟利德报道10月16日,记者从营口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由营口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经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批准的《营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营口市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2023年10月17日

本报讯 记者佟利德报道 10月16日,记者从营口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由营口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经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批准的《营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营口市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改革开放40余年来,营口的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在全市经济中的比重持续提升,目前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81%。《条例》将通过法治手段,更好地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提振民营经济预期信心,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条例》共分6章40条。营口市把诸多举措写入立法,明确从坚持公平竞争、扶持引导、完善服务、支持创新、保障权益等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其中包括,在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助民企。

《条例》明确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设置专项资金,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创新发展、扩大升级等给予扶持;对符合促进就业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民营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或奖励;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资金支持覆盖民营经济组织从注册成立到发展壮大再到创先评优的全过程。

除了资金扶持外,《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融资贷款、人才发展环境、发展对外贸易等企业发展周期的各个环节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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