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市委关于印发《沈阳市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发全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与活力,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在沈阳振兴发展中改革创新、履职担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
2017年12月20日
沈阳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发全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与活力,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在沈阳振兴发展中改革创新、履职担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纠错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认真落实上级有关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明纪律、严守底线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党员干部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尽职尽责,但工作出现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一)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三)符合中央大政方针,符合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精神的;
(四)经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并有相关证实材料的;
(五)没有为个人和部门谋取私利的;
(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七)当事人一贯表现良好的。
第五条 党员干部因工作失误被调查,需要进行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重大问题报请同级党委讨论决定。认定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向有关党组织答复解释。容错免责结论由认定机关存档,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确定免责的,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绩效考核中免予扣分;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评先选优中不受影响。
第七条 在容错的同时必须及时纠错。对改革创新、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错误,同级党组织应采取约谈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并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或党政纪处分。
对同一类问题重复出现或同一行业、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应进行针对性研究,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堵塞漏洞,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八条 对改革创新、履职担当过程中引发的信访举报问题,查无实据的要及时做好澄清和解释工作;对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主要运用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对制造谣言、诬告陷害他人等干扰改革创新的行为,必须依纪依法及时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为干部澄清和正名。
第九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上级机关另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机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工作由市纪委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