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新增债务 规范融资行为
财政部于一月内连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三部文件,对债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
2017年12月25日
财政部于一月内连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三部文件,对债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第二,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禁止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禁止以地债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禁止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区位特点、实施期限等因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第三,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禁止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禁止利用或虚拟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审核人:李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