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电费补助通知
2022年12月01日
根据市工信局《关于开展沈阳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3、4、5月份电费补贴申报的通知》,请各部门组织辖区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领疫情期间的电费补贴。有关补贴情况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沈阳市依法登记注册,因疫情原因3、4、5月份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东区初审范围为:电费发生在大东区供电公司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以注册地为准)。
二、认定标准和依据
小微企业认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个体工商户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者类型认定。
申报所需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企业2021年度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单据(全年缴纳人数没有变化的,仅需提供12月份的,需体现出企业人数)。以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4、5、6月份电费发票。
请各部门通知符合条件的所辖区域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登录“沈阳市好政策(惠民惠企)直达平台”,网址:http://hzc.shenyang.gov.cn,按照提示要求进行申报。
三、转供电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方式
转供电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之间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大东区工信局电力管理科进行办理。
(备注: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根据市工信要求,由转供电主体进行申报。3、4、5月份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必须由转供电主体负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收,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
提供证明材料:
A、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定材料;
B、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房屋租赁等证明材料;
C、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之间的转供电协议;
D、转供电主体3、4、5月份电费发票以及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之间双方签字(盖章)的3、4、5月份用电收据或证明材料;
E、转供电主体和终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领补贴经过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F、转供电主体提供终端用户明细,包括终端用户名称、负责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用户详细地址(具体到档口号或门牌号)、终端用户对电费补贴额度的确认签字。
G、区工信局会同区供电公司共同对上述材料和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身份进行核实确认后,出具认定文件报市工信局。
H、转供电主体收到拨付电费补贴发放给终端用户后,将发放明细汇总表报到区工信局进行网上公示。
以上材料请汇总资料目录,装订成册,报送至区工信局电力管理科(区政府115房间)。
申报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等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的,追缴相应资金并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次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4、5月份电费补贴申报截止时间至2022年12月1日。
大东区工信局电力管理科联系电话:88502197;
联系人:吕金伶 苏磊 马晨
登录共享邮箱:dianfeibutie@126.com(密码:DFBTdd345)可查看线上申报《政策直达系统操作流程手册》以及相关附件和文件。
一、支持范围
在沈阳市依法登记注册,因疫情原因3、4、5月份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东区初审范围为:电费发生在大东区供电公司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以注册地为准)。
二、认定标准和依据
小微企业认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个体工商户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者类型认定。
申报所需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企业2021年度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单据(全年缴纳人数没有变化的,仅需提供12月份的,需体现出企业人数)。以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4、5、6月份电费发票。
请各部门通知符合条件的所辖区域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登录“沈阳市好政策(惠民惠企)直达平台”,网址:http://hzc.shenyang.gov.cn,按照提示要求进行申报。
三、转供电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方式
转供电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之间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大东区工信局电力管理科进行办理。
(备注: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根据市工信要求,由转供电主体进行申报。3、4、5月份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必须由转供电主体负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收,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
提供证明材料:
A、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定材料;
B、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房屋租赁等证明材料;
C、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之间的转供电协议;
D、转供电主体3、4、5月份电费发票以及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之间双方签字(盖章)的3、4、5月份用电收据或证明材料;
E、转供电主体和终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领补贴经过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F、转供电主体提供终端用户明细,包括终端用户名称、负责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用户详细地址(具体到档口号或门牌号)、终端用户对电费补贴额度的确认签字。
G、区工信局会同区供电公司共同对上述材料和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身份进行核实确认后,出具认定文件报市工信局。
H、转供电主体收到拨付电费补贴发放给终端用户后,将发放明细汇总表报到区工信局进行网上公示。
以上材料请汇总资料目录,装订成册,报送至区工信局电力管理科(区政府115房间)。
申报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等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的,追缴相应资金并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次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4、5月份电费补贴申报截止时间至2022年12月1日。
大东区工信局电力管理科联系电话:88502197;
联系人:吕金伶 苏磊 马晨
登录共享邮箱:dianfeibutie@126.com(密码:DFBTdd345)可查看线上申报《政策直达系统操作流程手册》以及相关附件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