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人社局关于创业带头人认定申报的通知
2019年03月01日
按照沈劳社发(2006)31号文件“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精神,凡沈阳户籍的失业人员,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均为扶持对象,可享受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
创业带头人认定条件:
1、下岗失业人员年龄范围男在60周岁以下,女在50周岁以下,并领取《营业执照》;
2、下岗失业人员所创业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遵纪守法,生产经营及劳动用工没有违法行为;
3、创办的企业吸纳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
4、创办的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认定资料:
符合创业带头人条件的私营企业或个体户法人代表应向企业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创业带头人认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代表和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失业证;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职工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符合创业带头人认定条件的企业并且企业成立时间在三年以内的,可享受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政策:已审核批准的创业带头人所创办的企业,包含法人代表在内以及为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企业负担的社保部份分别由市或区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
符合创业带头人认定条件的企业及符合享受创业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政策的企业,可与浑南人社局就业局综合科联系。
联系人:闫丽
联系电话:23789848
浑南区人社局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