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01月03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的沈阳市御香思食品厂《检验报告》(NO:2019GC01078)已处理完毕。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沈阳市御香思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欧式绿豆饼抽检不合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企业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积极消除食品危害后果的发生,并经整改后生产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述的减轻情节;但鉴于当事人于2018年8月30日和2018年10月12日已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事实,结合《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8项:“行政权力名称:对违法生产经营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的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3.2.3 两年内累计发生同一类违法行为达到三次以上的(含三次);从重处罚基准: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的规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4元;
2、罚款人民币8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0204元。
三、经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追溯,当事人按照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对该批次“欧式绿豆饼”不合格原因进行了分析排查,发现添加剂称量工具失准造成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现已更换新的衡量器具。
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