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时认定为工伤

2020年01月29日

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参与

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过程中

被感染的工作人员有关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和市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联防联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参与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过程中被感染的工作人员有关保障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我区参与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过程中被感染的工作人员及时获得工伤医疗救治和工伤待遇保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严格落实联防联控工作职责,及时对参与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过程中被感染的工作人员获得工伤医疗救治和工伤待遇保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工伤认定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以下简称“社保科”),负责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和协调对参与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过程中被感染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等相关工作。

二、保障范围

在我区辖区内参与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过程中(含因工作需要被派往外埠参与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被确诊感染的机关、企事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三、工作措施

1.实行备案制度。工作人员被疫情感染后,所在单位可以向社保科通过电话进行工伤备案,社保科按备案内容提前做好工伤认定准备工作,《工伤备案表》可以后期补报。

2.实行即时认定。工作人员被疫情感染后,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科受理后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近亲属和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四、工作要求

1.认识到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此次疫情的联防联控工作,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扎实有效做好被疫情感染后工作人员的保障工作。

2.责任到位。相关单位要明确分工,着力加强对辖区内确诊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相关工作,确保被疫情感染后工作人员及时得到工伤保险待遇。

3.保障到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保科将及时受理、科学处理、快速办理申请的工伤认定,全力做好工伤待遇保障工作。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社保科 :25321408

毕远泽:13804979012

张桐源:13840573275

蔡  闯:15998114423

 

 

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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