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出现旅游纠纷怎么解?沈阳市法院和市文旅局给出指导意见

2020年03月02日

市法院和市文旅局联合出台《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旅游投诉、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指导旅游者合理维权。


《意见》指出,以下情形属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旅游经营者因政府行政管理而暂停经营活动的;旅游者因成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旅游者所在地或旅游目的地按照防疫部署封城、旅游时所需搭乘的公共交通停止营运、旅游目的地按照当地政策停止旅游活动的;其他因疫情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对属于不可抗力即新冠肺炎疫情直接所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均可解除旅游合同。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遵循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并就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变更旅游合同。对于前述合同解除的情形,双方也可协商变更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变更的,另一方可提出解除旅游合同,提出解除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协商退费。解决不成的,旅游经营者在扣除已实际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变更的,对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对于因疫情影响滞留在外的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安置,由此增加的食宿费、返程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处理。(记者 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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