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解读及细则

4月25日,记者从和平区获悉,为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4月20日和平区出台了《和平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现对本政策措施各条款内容进行解读和说明如下。 第1条:减免房租费用。对

2022年04月26日

4月25日,记者从和平区获悉,为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4月20日和平区出台了《和平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现对本政策措施各条款内容进行解读和说明如下。

第1条:减免房租费用。对承租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权属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已享受政府减免租金政策的企业或欠缴房租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政策。

政策背景:国家、省、市先后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政策措施,提出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进行减免,我区结合上述政策,加大支持力度,通过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的方式,进一步减轻承租户成本负担。

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联系国资局、房产局、产促中心),采取直接免除、后续租金抵扣、延长租期等方式实施,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承租人,向房屋管理单位提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减免或延期。

责任单位:区国资局 赵雷 22874060 13940130735

区房产局 赵东 83303014 13700021211 

区产促中心 肇昕 22862815 15204028886

第2条:落实稳岗就业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执行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背景: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出台此条政策,鼓励企业稳定岗位,维护我区就业总体稳定,助力企业恢复生产,减轻成本负担。

支持方式:支持对象为自2021年1月1日起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裁员率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小微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按照超过去年返还比例(60%)实施。政策采取“免申直返”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无需申报,通过数据筛选和信息比对后,确定拟返还名单,经公示无误后将资金直接返还到小微企业。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刘宣池 31096625 13002468989

第3条: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3月31日至4月12日期间,因防疫要求关停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向区域内居民利用线上订单、线下配送方式提供保障的平台和自有外卖配送能力的大型餐饮企业,按订单数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单1元;纳入和平区一级生活必需品保供体系的在营大型超市按订单数进行奖励,2万单(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1万单(含)至2万单的奖励25万元,5000单(含)至1万单的奖励20万元,1000单(含)至5000单的奖励15万元。

政策背景:受疫情影响,商场、购物中心等零售实体业一方面人力、消杀等经营成本增加,一方面客流和销售受到严重冲击,商户和运营方面临较大压力。此外,一批大型超市和配送平台及餐饮企业勇挑重担、克服运营难题全面保障供应,让老百姓吃上新鲜高品质的果蔬米肉,为帮助企业增强在疫情面前的“抵抗力”,减轻企业经营压力,制定本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支持方式:支持对象为在和平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含驻沈分公司及办事处)。大型商业综合体需正式投入运营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承诺补贴款用于发放消费券、举办促消费活动等;大型商超需指定日期内持续为和平区域内居民提供线上供应并积极配合开展防疫工作,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疫情期间无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提供营业执照、2021年度完税证明、企业简介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向区商务局进行申报。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罗晓强 23850774 15940496903

沈天瀛 23874739 15802490262

第4条:减免政府采购保证金。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最大程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

政策背景: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面临一定冲击,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最大程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制定本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减轻资金压力。

支持方式:支持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通过投标文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实现投标保证金减免。

责任单位: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靳敬永 22876470 13940539497

第5条:给予规上工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资金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00元防疫补贴。或给予同等价值的防疫物资。

政策背景:为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围绕规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复工中防疫费用压力大等问题,制定本政策精准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支持方式:支持对象为在和平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有效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PDF格式)、企业承诺书、2021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向区工信局进行申报。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规上工业企业:方俊达 31912826 13555852483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侯俊峰 31912822 13904011187

第6条:对防疫费用给予补贴。对零售、餐饮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员工核酸检测费用在确认获得市级防疫费用补贴的前提下,区级再给予20%补贴,原则上补贴总额不超过防疫费用的100%。

政策背景:辽宁省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和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的《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沈疫防指发〔2022〕9号)文件中,对餐饮业、零售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核酸检测费用进行补贴。根据省、市政策规定,制定此政策。

支持方式:支持对象为在和平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经营范围为零售、餐饮服务,且目前仍存续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等行为)。在获得市级补贴后,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员工合同、支出发票等必要手续凭证,向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张驰 23226350 13804060814

区卫健局 陈国梅 22832493 13940029157

第7条:对新增贷款给予贴息。对区主导产业中支柱型企业及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新增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的贴息期限6个月,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利率30%,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已享受《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2022年一季度银行贷款贴息的,补贴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起算)。

政策背景:受疫情影响,区主导产业中支柱型企业及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面临一定冲击,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减少信贷资金压力,增加企业抗风险能力,制定本政策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支持方式: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银行新发放的贷款(以放款日期为准,贷款用途为企业经营性贷款和用于厂房、设备等日常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拟申请贴息的和平区内主导产业支柱型企业及小微企业于2022年4月26日至9月1日提交贷款贴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凭证复印件。向区金融局进行申报。

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局

战 蕾 82726399 15542208625

胡希斌 82726390

第8条: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区内融资担保机构为区主导产业支柱型企业及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给予0.5%费率补助,每户融资担保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背景:受疫情影响,区主导产业中支柱型企业及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面临一定冲击,为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综合负担,制定本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支持方式:经省、市金融局批设的驻区融资担保机构,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为注册地在和平区的科技、文化、商贸、大健康等产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政策申请、融资担保业务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服务合同、银行主合同、保证合同、借据、担保费发票、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区金融局进行申报。

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局  

刘冠麟82726399 13079296488

第9条:增强市场信心。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版)》及《沈阳市全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二批)》,对特别是餐饮单位、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销企业、农贸市场内商户等市场主体,对于其初次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政策背景:疫情期间,市场主体成本增加,为切实维护辖区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放心消费,制定本政策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支持方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初次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市场主任,特别是餐饮单位、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销企业、农贸市场内商户,将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版)》及《沈阳市全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二批)》,不予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宋春利 23506261 13898865577

第10条:开启“线上+线下”零距离服务。全面推行信用体制审批新模式,对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等违法失信行为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承诺”即“办结”审批机制。开设24小时热线,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零距离”服务。建立企业复工复产“云公告、云申报、云解答、云下载、云办理”扁平化解决机制,让企业第一时间“问有所答”“难有所解”。

政策背景:疫情期间,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帮助更多企业走出低谷,摆脱困境,实现复工复产,从而将疫情对经济带来的损害减少到最低值。

支持方式:全面推行“先准营、重监管”“先信用、后惩戒”的信用体制审批新模式,创新优化审批流程。

责任单位:区营商审批局

刘春桦 31912702 13840238458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原则上实行“就高不兼得”,相关政策条款具体申请条件、操作流程等相关事宜,可咨询各责任单位政策联系人。各责任单位要安排人员做好政策咨询、解答、业务办理等相关工作。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个体工商户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者类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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