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
2020年04月09日
依据中央、省、市以及上级法院的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沈阳市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保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制定如下贯彻落实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中央、省、市以及上级法院的相关部署要求,切实增强依法保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政治自觉,找准司法工作结合点、切入点,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依法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为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精准稳妥推进复工复产、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依法严惩疫情期间有关刑事犯罪,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要求,准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故意传播传染病、妨害预防和控制疫情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依法严惩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危害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犯罪,从严从快惩处贪污、侵占或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及失职渎职等各类职务犯罪,坚决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黑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犯罪;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以及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惩治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敲诈勒索、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依法惩治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侮辱、诽谤等侵犯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犯罪,为疫情防控期间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生存发展营造平安稳定、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
3.妥善化解各类涉疫情民商事纠纷,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针对当前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和“后疫情阶段”可能出现案件增长和短时期积压的现实情形,加强审判工作指导,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公正高效审理好各类民商事案件。
——加强民商事案件总体态势研判。建立健全审判领域重大风险实时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抓好各项防范化解工作。
——妥善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因治疗、隔离、停工停产等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兼顾企业用工方和劳动者双方利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灵活用工、积极复工复产,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妥善处理合同纠纷。严格适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利益衡平原则,依法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合理确定违约责任承担。
——妥善审理涉企金融纠纷。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响应银保监会要求,合理回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期还贷、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切实保障企业发展金融血脉的正常运转。
——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医疗纠纷。对医疗从业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遭受不法侵害或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的,依法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妥善处理涉疫情消费纠纷。严肃惩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疫物资、药品、食品的行为,依法适用《侵权责任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妥善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帮助因疫情影响暂时陷入困境但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
——妥善处理房屋租赁纠纷。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因延期复工影响其经营收入,同时还要承担职工工资、租赁费用等运营成本的现实情形,对其在疫情期间确实无法支付租赁房屋费用的,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延长租期、减免租金的方式协商解决,一般不宜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处理,积极为小微企业“救急救命”,保障其生存发展。
4.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支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因违反、阻扰、破坏疫情防控措施和设施,违反开复工规定,违法散布、传播不实消息,以及因哄抬物价等行为被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着眼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依法稳妥化解因涉及复工复产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用、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及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尽快定分止争,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5.秉持善意执行理念,不断规范涉企执行工作。
——依法规范财产保全和查封措施。严格审查财产保全启动条件,严禁超范围超标的保全,在保障判决执行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对企业生产、个人生活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查封,对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具有公益性质的财产应当谨慎采取保全措施;对专门用于救治新型肺炎疫情以及抢险救援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从事生产、救治、运输等与防控新型肺炎疫情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妨碍防疫工作开展的,暂缓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或以不妨碍防疫工作开展为原则,灵活审慎采取保全措施。
——规范运用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拘留、罚款等执行强制措施。准确把握执行工作力度与善意文明执行的辩证关系,坚决杜绝不考虑企业被执行人现实情形一律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的简单执行、机械执行行为,坚决杜绝案件执行完毕后仍对单位法人、相关人员实施执行强制措施的执行失职行为,尽可能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在案件执行完毕后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企业的失信限制措施。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因执行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法审慎采取执行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被执行人,优先选择执行和解的执行方式,对因疫情原因造成被执行人不能如期履行的,应依法准许其适当延缓履行期限。
6.依法保障特殊群体利益,充分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坚持司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劳动就业、消费、医疗等涉民生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电信诈骗等涉众型犯罪,坚持对涉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完善困难人群和困难企业司法救助机制,积极适用诉讼费减免缓制度,对因疫情影响、复工复产等原因,参与诉讼活动出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和诉讼便利,实行“先受理立案,后审查办理”,对确实无力及时缴纳诉讼费用、符合减免缓条件的,依法给予减缓免交诉讼费,做到“能缓则缓、当减则减、应免尽免”,帮助企业纾解困难、恢复生产。
7.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创新优化诉讼服务方式。转变传统审判理念,积极倡导推行“互联网+”服务模式,依托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法院公众号等平台和系统,组织法官规范有序全面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实行网上立案、网上诉讼服务、网上开庭、网上辅助执行,推动“一站式”诉讼服务向“一键式”诉讼服务转变。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协作,引导律师、当事人积极适用新诉讼服务模式,及时有效办理疫情期间诉讼案件,提升对“网上办”“掌上办”的认知度和适用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积极推进就近跨域立案,全面推行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8. 完善司法服务绿色通道,延伸和拓展司法服务职能。
——进一步落实便利诉讼原则。建立民营企业诉讼绿色通道,优化涉民企案件“立、审、执”工作流程,积极推行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网上立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保障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销售企业所涉相关案件及复工复产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加快案件办理进度,除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外,依法快速办结,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推行涉民企案件跟踪服务。依托“万人进万企”平台,持续深入开展“百名法官进百企”活动,建立与企业的经常性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收集梳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涉法涉诉司法需求,及时逐一反馈,“点对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健全完善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台帐式管理模式,全流程跟踪服务,特别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充分利用“@沈阳营商”微信服务平台,重点收集受疫情影响较大、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的司法需求,聚焦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融资、劳动用工、优惠政策落实等迫切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帮助其协调处理涉诉矛盾纠纷,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9.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功能,推动涉疫、涉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在涉疫情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健全诉讼与非诉讼化解纠纷渠道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推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联动,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审判执行工作的顺畅衔接和高效流转。着眼积极应对受疫情冲击造成案件积压的态势,在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全部类全面深化“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巩固繁简分流机制建设成果,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提升采用速裁方式办理案件的数量与质效,确保完成速裁案件的比例达到新收民商事案件40%的目标,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10.强化司法宣传,发挥案例规范、指引、教育、引导功能。充分发挥法治宣传功能,及时搜集、整理相关司法政策及典型案例,依托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等法院自媒体平台,做好复工复产政策研究解读与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结合司法审判,加强以案释法、辨法析理,及时完善、发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积极释放依法保障企业发展的司法信号,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加强疫情防控背景下企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司法研判,适时提出应对措施、司法建议和司法审查报告,跟进相关建议的整改落实、反馈工作,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辅助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为相关职能部门改进工作提供司法参考。
撰稿人:赵月
审核人:邹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