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低保救助对象名单、沈阳市城乡低保细则、低保办理程序

2020年04月29日

一、申请低保一般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对固定居住地申请;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

二、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并填写委托授权书,允许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

(一)身份证明:核定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

(二)收入证明: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人社部门和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其他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根据家庭状况和成员实际,还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 劳动能力认定证明;

(二)赡养关系证明:有子女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全部子女的身份证及收入证明;

(三)外地学籍证明:外地在校学生提供学籍证明;

(四)承包土地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村)委会土地统计台帐,土地被征用后的失地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二)收入证明:根据家庭状况和成员实际,还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1.劳动能力认定证明;2.赡养关系证明:3.外地学籍证明:4.承包土地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保障标准

    于洪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685元,从2019年7月1日开始执行。(沈民[2019]41号)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由户主在每月5日前向户籍(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书面申请。人户分离人员到经常居住地(半年以上)街道办事处申请。(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的,在申请享受低保前,应首先向街道社保科和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由上述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2.协查。社区(村)受审批机关委托,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家庭收入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集体讨论后,填写《社区(村)协审核查联签单》,在每月13日前报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家庭需同时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对。

3.张榜公布。社区(村)对上报的申请人名单予以公布,如2日内无举报则在3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

4.审核。街道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经集体讨论、入户复查后,于每月18日前将审核结果上报区民政局。

5.审批。区民政局根据街道上报材料和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出具的核对报告进行审查审批,在每月23日前审批完毕并录入有关数据。

6.发证。社区(村)在每月25日前对民政局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如2日内无举报,由社区(村)代发《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由审批机关进行核实,予以纠正。

7.领取保障金。次月5日前,向上月被批准人员和续领人员发放保障金。

五、办理时限

区民政局在受理完备材料后,在30日内办结。

六、主要依据

1.沈民发【2016】4号《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2.沈民发【2019】41号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通知》

七、咨询电话
于洪区民政局社会救助部:    25306800
      

各街道办事处电话:
迎宾路街道社保科      25835401
城东湖街道社保科      25202209
陵西街道社保科        86168430

南阳湖街道社保科      62785862

北陵街道社保科        86488711
沙岭街道社保科        89374752
马三家街道社保科      89226848

平罗街道社保科        89280153
造化街道社保科        89340480

光辉街道社保科        89260027
   

于洪区低保救助对象名单202004.xls

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沈民发[2016]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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