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2020年11月20日

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现将于洪区境内划定铁路安全保护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不改变用地权属关系,其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角、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二、管理规定

(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排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保护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

(三)上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如进行作业,依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作职责

(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部门和企业、各级驻区部门和企业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铁路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铁路沿线群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爱护铁路设备设施,进一步加强其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浓厚的爱路护路氛围。

(二)区直属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控制在铁路安全保护区有效距离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充分考虑该项目或行为对铁路线路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于洪区人民政府

                            2020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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