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延续实施减负稳岗就业政策汇总摘要
2021年08月11日
一、失业保险类
(一)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符合条件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申请条件:
(1)在于洪区依法参保;
(2)自2020年1月1日起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6%-20%;
(4)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列入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
办理要件:无需提供要件。
办理流程:返还方式采取“免申直返”。因数据不符合“免申直返”但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单位,可到参保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
(二)技能提升补贴。2021年12月31日前,继续按《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94号)规定执行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2021年1月1日前,与依法设立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缴纳失业保险累计满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企业职工以及企业依法使用的劳动派遣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2)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与依法设立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累计满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企业职工以及企业依法使用的劳动派遣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3)企业职工领取职工技能提升补贴,需在取得相应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
办理要件:
1.2021年1月1日前取得证书,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银行开户的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5)统筹地区外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证书,申请时为企业职工的,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明细表》(公章);
(2)《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3)申请者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者劳动合同复印件(公章);
(6)统筹地区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证书,申请时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2)申请者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统筹地区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在对其进行自主评价和公示后,由企业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职工申请技能补贴时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取得证书时为在职状态,由申请者本人持所需材料到原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失业补助金。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发生的失业人员,申领受理时间截至2021年7月31日 ;2021年1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失业人员 ,申领受理时间截至 2021年12月31日。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期限最高为6个月,标准为每月516元,且只能申领享受一次。
申请条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
(2)2021年1月1日(含)之后新发生的失业人员,申领受理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办理要件:
(1)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
(2)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
办理流程:失业人员申请失业补助金可通过线上平台申请,也可自主选择到户口所在区或最后一家单位参保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咨询服务专员:姜巍
咨询电话:024-85831308
二、就业援助类
(一)享受税收政策企业及个人认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和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者,持相关材料向区人社局递交申请,经认定合格后,可以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群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申请条件(企业):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区人社局办理认定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外),方可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办理要件(企业):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4.企业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5.招用人员填写的从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含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及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承诺书。
申请条件(个人):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已申领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的起始时间应为2019年1月1日(含1日)之后的,经区人社局办理认定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外),方可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办理要件(个人):
1.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
2.《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4.个人从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含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及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承诺书;
5.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6.零就业家庭证明/家庭成员的低保证明(失业不足半年的失业人员需提供)。
办理流程:企业(个人)申请,区人社局核查并通过省就业创业证管理服务系统筛查核实符合条件后,予以认定。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本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申请条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人员、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简称“4959”人员)。
办理要件:
1.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零就业家庭审批表。
2.低保家庭成员:持有效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3.残疾人:持本人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4.单亲抚养未成年者:持本人的离婚(丧偶)相关证明,户口簿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5.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人员: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结婚证,配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定期定量抚恤金补助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7.烈属:《革命烈士证明书》及烈属与烈士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烈属失业人员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8.登记失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人员: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9. 上述人员另需提供社会保险编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填报《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供)。
办理流程:申请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申请,经街道审查后,区人社局汇总上报市人社局进行数据比对、复审后认定。
咨询服务专员:管利
咨询电话:024-25321520
三、创业担保类
(一)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每人不超过20万元,合伙经营的(最多五人)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个人和政府各承担50%的利息,贷款期限为3年。
申请条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等。
办理要件:
(1)个人资料:
①《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②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③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借款人夫妻双方征信报告;
⑥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等;
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就业创业证、毕业证、退役军人证、残疾人证、释放证等。
(2)经营资料:
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特许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从事农业经营的,需提供经营项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村镇证明、项目承包合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
④经营项目为有限公司,需要提供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⑤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协议(具体内容包括: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总人数、合伙人的责权如何划分、对贷款的风险责任如何承担、可安置从业人员数量等)。
(3)担保材料:
①保证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征信报告、收入证明;
②抵质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征信报告、抵质押物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携带办理要件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贷款银行进行放款,政府进行贴息。
2.小微企业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给予50%贴息,贷款期限为2年。
申请条件:
(1)认定企业性质:各行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要求的小微企业。
(2)认定贴息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超过100人(含100人)的企业达到8%(含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按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担保认定条件: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借款企业或第三方名下房地产抵押提供全额担保。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末财务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及医保核定单;
(4)企业职工名册;
(5)劳动合同;
(6)社会保险缴费手续(申报当月企业个人记实报表一、医保核定单、银行税票);
(7)当年备案手续;
(8)公司章程(需到市场监管局盖章,并包含公司情况查询卡);
(9)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农民提供户口本、退伍军人提供退役相关证明、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相关材料、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相关证明等;
(10)新增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1)诚信申报承诺书(需加盖公章和法人章)。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需携带办理要件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贷款银行进行放款,政府进行贴息。
(二)创业场地补贴。首次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退役士兵等群体,给予每年6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申请条件:首次自主创业并租赁场地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退役士兵等群体。
办理要件:
1.《沈阳市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2.本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4.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创业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者本人的银行储蓄账户,企业提供开户行账号。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携带办理要件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审核并拨款。
(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对于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申请条件: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办理要件: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
4.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明细表;
5.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名册;
6.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第二页与尾页的复印件;
8.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9.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个人账户记实报表;
11.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职工领取工资签字表;
12.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携带办理要件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再由市、区两级财政拨款。
咨询服务专员:张舒娜
咨询电话:024-25321517/13889259565
四、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类
(一)创业场地或场租补贴。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沈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首次入驻我区的创业孵化基地或毕业5年内首次在沈自主创业并租赁场地的毕业生和在校生可领取最长2年最高6万元创业场地或场租补贴。
申请条件:休学创业大学生、在读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沈初始创业(创业实体成立未满3年),并首次入驻由市人社、科技、经信等部门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辅导基地或省、国家级创业孵化平台,企业运营状况良好,给予“最长2年最高6万元创业场地或场租补贴”。(补贴金可享受一次,不同孵化平台空间不可兼得。)
办理要件:
1.《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毕业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休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读大学生提供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实体纳税申报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创业实体与孵化平台签订的入驻协议和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平台认定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持所需要件到区人社局申请,区人社局初审后将合格人员汇总后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资金。
(二)就业见习补贴。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2022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政策受理期限截至 2021年12月31日。)
申请条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在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就业见习的可以给予就业见习单位一定数额的补贴。
办理要件:
1.参加见习人员所需要件
(1)16-24岁失业青年需持身份证;
(2)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需持身份证、毕业证;
(3)《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2.申请见习单位所需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填报《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3)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企业总体概况(包括企业简介、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情况、员工日常管理和考核情况、提供见习岗位情况、见习工资标准、见习生留用率标准、选人用人标准等;
(4)本单位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持所需要件到区人社局申请,区人社局初审后将合格企业汇总后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资金。
(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用人单位每新招收一名毕业两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给予一个年度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补贴。
申请条件: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五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头人企业已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可重复申领此项补贴)
办理要件:
1.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沈阳市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资格申请单》,向区人社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格;
2.用人单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毕业生信息,在1年内录入网络管理软件系统,并持以下材料区人社局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沈阳市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
(2)《沈阳市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人员明细表》;
(3)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合同书》、《报到证》、《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盖用人单位公章);
(4)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盖用人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持所需要件到区人社局申请,区人社局初审后将合格企业汇总后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资金。
咨询服务专员:李元棋、张凯校
咨询电话:024-85831307/25321515
五、职业技能培训类
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2021年12月31日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继续在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申请条件:
(1) 沈阳市户籍;
(2)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3) 满足以上两项的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培训的此类人员,不可同时享受生活费补贴)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办理要件:
(1)申领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
(2)生活费补贴申领表;
(3)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扶贫手册》复印件;
(4)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复印件;
(5)考勤记录;
(6)个人银行卡号。
办理流程:培训机构携带所需材料至区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示。市人社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生活费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拨款,市人社局发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咨询服务专员:白琳
咨询电话:024-25321408/16602466528
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