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皇姑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16年皇姑区涉企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根据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2016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对我区2016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如下。 皇姑区财政局

2016年09月28日

2016年皇姑区涉企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根据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2016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对我区2016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如下。

皇姑区财政局

2016年9月20日

2016年皇姑区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环保

排污费

污水排污费: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其它因子0.7元/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它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废气排污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其它因子0.6元/当量。

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

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财建〔2003〕284号,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令第31号,辽财综〔2003〕689号,发改价格〔2014〕2088号,财税〔2015〕71号,辽财非〔2015〕832号,辽财经〔2003〕485号,辽价发〔2015〕30号。

①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②按照沈房发〔2014〕41号文件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污水、噪声超标、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城建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①繁华地区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 ②一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4.00元/日·平米。③二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5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④街巷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3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0.5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0.6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⑤占用道路的各类停车场、市场(含摊区)0.10元/日·平米。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①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②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③水泥砼路面300元/平方米。④彩色方砖230元/平方米。⑤边石、卧石158元/平方米。⑥砂石路面87元/平方米。⑦土路30元/平方米。⑧规划路30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 辽财非〔2015〕991号,建城〔1993〕4l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沈文城发〔1993〕8号。

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市政设施道路损坏补偿费的征收并入城市道路挖掘费的征收

城建

污水处理费

居民用水0.6元/吨;非居民用水1元/吨。
县(市)按本地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财税〔2014〕151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辽价发〔2015〕59号,沈价发〔2009〕37号

卫计局

卫生检测费

具体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辽价发〔1993〕3号,辽财预〔2003〕715号,辽财综〔2003〕544号,辽财非〔2016〕332号

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卫计局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委托的监测和检验项目可按成本收费,也可参照辽价发〔1993〕3号《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双方议定的价格收费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辽价发〔1993〕3号,辽财预〔2003〕715号,辽财综〔2003〕544号

人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县级市和县100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2000元/平方米。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县级市及县2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40元/平方米。

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②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发行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价发〔2001〕72号,沈价发〔2010〕62号,沈价发〔2002〕44号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对工业和现代物流项目免征。

法院

诉讼费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号

质监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按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发改价格〔2015〕1299号,发改价格〔2008〕3246号,计价费〔1996〕l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价费字〔1993〕135号,价费字〔1992〕317号,价费字〔1992〕496号,发改价格〔2003〕l793号 ,辽价发〔1992〕198号,辽价发〔2013〕86号,辽发改办〔2013〕631号,辽财非〔2015〕38号,沈房发〔2014〕41号

①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②按照沈房发〔2015〕41号规定,家具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③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农委对乳制品检验费免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按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发改价格〔2015〕1299号,发改价格〔2009〕2312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辽价发〔2010〕115号、财综〔2011〕l6号,财综〔2001〕l0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1〕32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0〕77号,辽财非〔2015〕1006号,辽价发〔2003〕43号,辽价函〔2004〕13号,辽发改办〔2013〕631号。依据沈政发〔2016〕15号规定,证照费,建委征收特种设备大修、改造、安装方案备案审查费、使用(注册)登记费,安监局征收的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费、安全监察人员考核费免征

辽发改办〔2013〕631号规定取消特种设备检验交通费、特种设备单台最低检验收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方案审查费、受压元件监督检验收费、特种设备单项检验收费、擦窗机和电动葫芦收费、部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收费等 7 项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试培训费、电站锅炉安装监检费、压力容器安装监检费、压力管道安装监检费、电梯定期检验收费、部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收费等 7 项涉及特种设备的收费

计量收费

按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财税〔2015〕102号,发改价格〔2015〕1299号,辽价发〔2010〕115号,财综〔2001〕72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辽价发〔2008〕41号 。 按辽发改办〔2013〕631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计量收费1个大项目中的钢卷尺、机械秤、标准电池、血压表、电子秒表等33种计量器具的检测收费

依据沈政发〔2016〕15号规定,计量检定员标准考核收费、计量标准考核、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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