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7.2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09月12日
2017年7月28日河北建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家屯区香梨路及桥涵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苏家屯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建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工会、区监察局、区安监局临湖分局、沈阳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沈水科技城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苏家屯区香梨路及桥涵道路工程建设单位为沈阳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河北建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监理单位为沈阳中盛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总监代表谢某,监理工程师张某鹏,项目2017年5月份开始施工。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沈阳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750790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给水厂工程、污水处理工程、污水泵站工程、雨水泵站工程、供水管道工程、污水管道工程、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施工;建筑材料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施工总承包单位:沈阳河北建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6711044,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注册资本:壹拾叁亿元整,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服务;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可研与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路基与路面工程、钢结构工程、机场场道工程、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租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周转材料、工程机械、设备销售、租赁及维修;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限至2020年07月21日);人防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照明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外的其他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土地整理。压力容器设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制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预制混凝土构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只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监理单位:沈阳中盛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7736011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三义街,法定代表人:李某东,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建设监理,工程技术,建设前期工作,工程预结算的咨询服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信息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工程规划情况: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在区城市建设规划馆会议室召开了第48次规建会议。
(1)、会议原则上同意华夏幸福汇报的沈水生态科技创新城2017年基建、公建建设计划。其中包括香梨路东段及桥涵等20个新建项目,景观工程等18个续建项目。
(2)、鉴于华夏幸福2017年计划建设项目既包括重大民生工程、也包括产业园区相关配套工程等市重点项目,为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和加快民生工程建设,会议原则上同意计划中项目在未取得土地指标的情况下先进行土地预征收,抓紧时间推进开工建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7月28日上午6时,河北建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三名工人郑某军、王某杰、王某祥及钩机司机王某磊在香梨路及桥涵东段施工现场开始施工作业,王某磊负责用钩机沿香梨路南北方向从南向北方向挖沟槽,沟槽的宽度1米左右,深度近3米,准备下直径300毫米左右的水泥管,地上存放水泥管的地方距离开挖沟槽西侧70米左右,每次下完一根水泥管线后需要临时再去用钩机取回一根,王某杰在沟槽的南侧负责测量管的标高,王某祥在沟的北侧负责将管摆正,上午9时55分左右王某杰看到沟槽东侧的土方有倾斜,感觉要塌方,王某杰就喊王某祥快跑,当时王某杰与王某祥距离两米左右,王某杰向南侧跑,王某祥向北侧跑,当沟槽的土方坍塌下来后发现王某祥瞬间被埋在下面。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王某杰见此情况立即跑到上面喊人进行施救,同时电话告知现场负责人雷某宇,雷某宇立即赶往事发现场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过与现场6-7个工人10多分钟的救援将王某祥挖了出来,这时120急救车刚好赶到,经过现场抢救确认王某祥死亡。雷某宇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河北建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区域经理李某永。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河北建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香梨路东段及桥涵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河北建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落实,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致使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
2、沈阳中盛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做为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3、沈阳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巡视和监管存在盲区,对施工单位疏于管理。
(三)、事故性质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河北建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落实,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致使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及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对其处以人民币贰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杨某,河北建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香梨路东段及桥涵)项目经理,没有认真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及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人民币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谢某,做为总监代表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及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人民币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张某鹏, 沈阳中盛某某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
没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沈阳中盛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对张某鹏停止执业4个月。
5、马辉,沈阳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建设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巡视和监管存在盲区,对施工单位疏于管理,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沈阳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6、雷某宇,河北建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香梨路东段及桥涵工程现场负责人,没有严格按照监理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放坡,鉴于雷某宇是公司临时聘用的现场负责人,不是正式员工,建议河北建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其现场负责人资格。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遏制建筑施工领域事故发生,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如下;
1、沈阳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2、沈水科技城管委会与沈阳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监管和管理工作无盲区、无死角。
3、河北建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所暴露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排查治理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4、沈阳中盛某某咨询有限公司,要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理职责,严格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法依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停施工、向有关部门报告。
以上有关单位要将对相关人员的处理,防范措施、建议落实情况在九月末前上报7.2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备案。
7.2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事故
二〇一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