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家屯区2019年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年04月08日

沈苏城建发[2019]12号

 

关于印发《苏家屯区2019年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按照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文件(沈建发[2019]39号)《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9年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实际,我局制定了《苏家屯区2019

年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建设局

2019年4月8日

 

 

 

苏家屯区2019年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持续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切实做好2019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市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状要求,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改善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2019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按照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文件(沈建发[2019]39号)《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9年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九大“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战略决策,围绕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全年大气环境总体目标,坚持科学治霾、精准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的原则,不断完善建筑扬尘防治措施和监管措施,形成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防治工作体系,全面落实建筑扬尘防治措施,降低施工扬尘对大气污染的叠加效应,为我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在2018年基础上再提高1-2个百分点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通过采取周密部署、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加强检查、严格执法等有效措施,严格落实企业对建筑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扬尘防治属地化监管责任,努力实现95%以上的施工现场和混凝土搅拌站全面落实 “七个100%”建筑扬尘防治措施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

区城建局成立苏家屯区建筑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  长:奚智慧 区城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朱守信 区城市建设局副局长

成  员:张成联 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四、建筑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标准

见附件:1.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标准

        2.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标准

        3.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标准

        4.停缓建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标准

        5.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标准

五、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至4月10日)。制定印发全区建筑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召开全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暨扬尘防治大会,全面动员部署全区建筑扬尘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动员。

2.集中整治阶段(4月11日至6月30日)。区城市建设局与各施工单位签订责任状,建立工地台账,完善四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对各类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搅拌站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问题清单台账,挂图作战,开展集中整治,全面落实七个百分之百的防治措施,将工地视频监控设施接入市城乡建设局视频监控平台,扬尘防治措施不达标的工地一律不准开复工。

3.巩固提升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继续加大对各类建筑工地、搅拌站扬尘防治措施的检查力度,加强日常监管,防止问题反弹,巩固集中整治成果,对新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保持95%以上的建筑工地、搅拌站全面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4.总结考核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单位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建筑扬尘防治是抗霾攻坚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活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注重引导。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互联网等方式做好媒体宣传工作,通过下发方案、通知、会议、示范工地观摩和现场宣讲做好现场宣传工作,要将防治建筑扬尘的重大意见义、措施标准、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宣传到位,确保广大建筑从业人员人人皆知,引导广大建筑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自觉投入到全区抗霾攻坚战行动之中。

(三)集中整治,注重实效。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搅拌站生产负责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建筑扬尘 “七个100%”措施标准认真开展集中整治。区建设局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每个现场都要安排监管责任人;要建立问题台账, 实行销号管理,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达标的施工现场和搅拌站,一律不得准予开复工,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检查,严格执法。

区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施工现场和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对落实措施不达标企业按《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各单位要辖区内施工现场和搅拌站签订建筑扬尘防治责任状,实施“月检查,月通报”制度,每月在辖区内通报本地区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状况。

(五)污染天气,积极应对。

各单位要加强污染天气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当接收到污染天气管启动通知后,要及时通知在建工地项目负责人落实建筑工地管控措施;当接收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通知后,立即响应建筑工地应急预案。区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施工现场和搅拌站落实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开展执法检查,对不落实措施的企业按上限给予行政处罚,确保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六)收集信息,及时报送。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建筑扬尘防治工作中文字、检查记录、图片、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并将文字材料装订成册,以备市检查组和市绩效考核组的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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