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屯区气象局关于开展 2019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公告
2019年05月22日
为加强防雷安全管理,依法履行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辽政发〔2013〕37号)、《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清单管理的意见》(辽安委〔2015〕9号)《沈阳市气象部门2019年防雷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沈气发〔2019〕2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2019年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生产车间或库房、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检查内容
对资质单位的检查按照市气象局相关要求执行;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监督检查包括防雷装置安装情况、防雷装置日常维护情况、防雷装置检测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防雷装置安装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区(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防雷装置日常维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检查时间
1月到3月:全区检查覆盖率达到1%以上。
4月到6月:全区检查覆盖率达到2%以上。
7月到9月:全区检查覆盖率达到3%以上。
9月到12月:全区检查覆盖率达到4%以上。
五、检查方式
市级和区级按照“双随机”制度,采取现场调阅审查、现场调阅查验、现场勘验等检查方式,分级对防雷安全进行检查,其中市级和区级“双随机”检查覆盖率为4.0%以上,市级和区级防雷安全检查由市级统筹开展。
特此公告。
沈阳市苏家屯区气象局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