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某结构有限公司 “6.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08月02日
2019年6月22日,苏家屯区大沟街道沈阳某有限公司孵化中心建设项目(一期)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苏家屯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城乡建设局、大沟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区工会、区监察委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相关单位基本情况及死者信息
(一)、工程概况:沈阳某有限公司孵化中心建设项目(一期),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乡大沟村,建设规模:10420.86平方米。土建施工单位:凤城某建筑公司,钢结构施工单位:沈阳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公司:沈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辽宁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4月14日沈阳某有限公司与沈阳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5月初沈阳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沈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2019年6月12日该项目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沈阳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乡大沟村,类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7387628,注册资金:人民币贰亿元整。
2、土建施工单位:凤城某建筑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住所:凤城市凤城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樊某某,注册资金:人民币陆佰捌拾肆万伍仟元整,成立于1986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37602091,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三级),建筑工程内敷设电路、管道安装、室内外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钢结构施工单位:沈阳市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注册资金:人民币陆仟陆佰万元整,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幕墙工程、装饰工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建筑钢结构、桥梁钢结构、空间钢结构、高耸桅杆、锅炉钢架、海洋工程钢结构、矿山机械、金属容器、管道、装配式房屋、彩钢板、门窗、保温材料、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劳务公司:沈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杨士岗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金:人民币陆佰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n53k,成立于2018年,经营范围:建筑劳务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工程、照明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销售:机电设备安装:五金交电、建材、花卉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监理公司:辽宁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注册号:210131****22392,成立于 2010年。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建设监理及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设计及勘探服务;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人防工程、公路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燃气工程、地铁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的监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死者基本信息:
姓名:范某某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1973年11月23日
住址:黑龙江省尚志市一面坡镇
公民身份证号:230183******23093X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6月22日早6点左右,沈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范某某四人到达钢结构施工现场开始作业。张某某和李某某在地面分配檩条,王某和范某某在钢结构上安装檩条,大约7时20分左右,王某和范某某完成了一空檩条的安装后,王某和范某某做下一空檩条安装的准备工作,王某在18轴交E轴向东第四个檩条托板处背对着范某某查看图纸,当他看完图纸转过身时正好看到在他东侧的18-1轴交d-1轴向西第二个檩条拖板处的范某某从横梁上掉到半空中,王某当时下意识的大喊了一声,然后看到人掉落到地面上后往起弹了一下就不动了,这时地面上的张某某和李某某人就过来了,范某某坠落高度7米左右。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看到范某某还有生命迹象,就马上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大约10分钟左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稍后120急救人员赶到事发现场进行紧急救治后确认范某某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范某某高处作业时安全带没有处于锁死状态,导致高处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沈阳市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钢结构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方案的要求架设生命线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钢结构安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均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高处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
(三)、事故性质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沈阳市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没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没有按照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方案的要求架设生命线,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高处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及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对其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2、沈阳市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赵东玲,对钢结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保证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没有做到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及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李某做为沈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及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辽宁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殷芳颖,没有尽到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高处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没有架设生命线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责令辽宁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殷芳颖停止执业6个月。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遏制建筑施工领域事故发生,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苏家屯区城乡建设局安全站,应组织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确保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运行。
2、沈阳市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应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3、沈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排查治理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杜绝各种违章现象。
4、辽宁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理职责,严格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法依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并做好备案工作。
5、沈阳某有限公司做为建设单位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和巡视,确保施工安全。
以上有关单位要将对相关人员的处理,防范措施、建议落实情况在8月末前上报6.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备案。
6.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事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