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结果】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凯食品)
2020年03月23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 5 期)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沈阳市苏家屯天凯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台式绿豆饼(规格400克/袋);台式红豆饼(规格400克/袋);
(一)沈阳市苏家屯天凯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台式绿豆饼(规格400克/袋);台式红豆饼(规格400克/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阳市苏家屯天凯食品加工厂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生产车间及库房。经查,2019年10月26日(编号:19023002158)在其加工厂内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台式红豆饼300袋,每箱10袋,每袋400g,成本价2元/袋,销售价格2.5元/袋,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750元,违法所得150元;2019年10月9日(编号:19023002159)在其加工厂内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台式绿豆饼300袋,每箱10袋,每袋400g,成本2元/袋,销售价格2.5元/袋,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750元,违法所得150元;共计召回不合格产品40.5箱,召回产品成本总价202.5元。上述两批次的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200元,违法所得97.5元。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天凯食品厂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属于初次违法。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006,及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给予沈阳市苏家屯区天凯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责令改正,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7.5元;2、罚款15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5097.5元整,上缴财政。沈苏市监罚字〔 2019 〕 3062 号。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 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