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沈苏建综执调通字[2020]第2101 1201 20200102 0...
2020年06月15日
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沈苏建综执调通字[2020]第2101 1201 20200102 001号
当事人:王某廷 法定代表人:刘某华 性别:男 年龄:50
工作单位:沈阳某通置业有限公司 恒大名都工程部电话:136****0739
地址: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号 邮编:110101
经查,你于2020年5月12日,在恒大名都六期沈阳恒大名都六期26#-28#、32#-34#、70#楼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的在履行施工合同时未支付危大工程实施技术措施费的专用款项的行为,有施工合同和支付凭证为证,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之规定,决定对你给予 经济 的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方式为罚款的:你 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方式为: 现金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或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建设局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