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沈苏建综执处决字[2020]第2101 1201 20200102...
2020年07月31日
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沈苏建综执处决字[2020]第2101 1201 20200102 004号
当事人: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涛 性别:男 年龄:49
工作单位: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139****1794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街20号 邮编:110021
经查,你单位2020年7月7日,在对沈铁幸福邸项目(四栋住宅楼、商业)人防工程勘验核查中发现该项目于2013年12月份竣工,均未修建人防工程的问题的行为,有现场照片和视频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之规定,本机关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 经济 的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方式为罚款的: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方式为: 转账
户名:沈阳市苏家屯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工行苏家屯支行
帐号:3301000********12910069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或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建设局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