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中区纪委监委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问责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年08月14日
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一步规范问责工作,实现以问促改、以问促效,督促各单位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8月10日,辽中区纪委监委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问责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确问责主体。《问责条例》规定,问责主体为各级党委(组)、纪(工)委、纪委派驻机构、党的工作机关。党的问责工作由党委(组)领导、纪(工)委协助,党的工作机关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明确问责对象。《问责条例》明确,问责对象为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规范问责程序。《问责条例》从启动问责、开展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问责执行四个方面对问责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
明确问责要求。《问责条例》要求,各级党委(组)、纪(工)委、纪委派驻机构及党的工作机关在问责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健全完善问责机制。《问责条例》建立健全了问责工作报告、典型问题通报曝光等制度机制,并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及派驻监督,建议纳入每轮常规巡察范围,有效保障问责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