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起名新规 26项禁限规则
2017年08月29日
在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下,各地区企业的数量持续加大,企业名字也层出不穷。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对新出台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以及《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进行解读,其中明确规定了26条禁限用规则。其中禁止性规则11条,限制性规则15条。
按照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相关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此外,工商部门还明确,对于含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文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违背企业名称作为企业识别标识的基本功能,不以字、词或其组合作字号的,将依据有关条款予以驳回或者纠正。
因各地区在地域和文化上的差异,目前两项《规则》起指引规范的作用,暂不做到全国统一。但下一步,将会对社会公开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库,采取人工智能系统排查,并对不符合两项《规则》予以纠正或采取强制删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