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库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制度

2020年03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形成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统一、责任明确、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区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制度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购置的农机补贴产品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乡镇(街)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核验工作。

第二章 产品核验

  第五条  核验应该按照核实申请受理、购置信息公开、现场核实检验、签字确认、汇总存档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农机购置者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乡镇(街)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申请受理、核实: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

  (二)购置者购置的产品;

  (三)购置产品的发票;

  (四)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乡镇(街)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组织信息公示,同时开展农机购置产品核验;

  第八条  核验由乡镇(街)农机化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核验、上门核验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规范、完整、一致;

  (三)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十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共同核验。

  要通过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产品信息,并通过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十一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资格: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本省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问题。

  第十一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四)核验单;

  (五)补贴资金申请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乡镇(街)农机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核验结果确认和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单据;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三条  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十四条  县农机化应按要求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补贴结算、资金兑付所需要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农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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