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限期办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返还的公告
2021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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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单位看到公告后30日内到法库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返还工作,如公告期满后仍未能按期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辽宁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或因土地征收等原因由政府对矿区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保证金不予返还。不予返还的保证金由缴存地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特此公告。
法库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