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商务局指导我市相关企业 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工作
2020年04月06日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最新要求,沈阳市商务局第一时间向我市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及进出口公司下发通知,指导我市相关部门和企业提高质量意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市商务局要求各企业在与外方签订合同前,必须提前确认进口国相关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认可我方产品质量标准,对未经外国认证的物资出口,必须明确豁免认证要求,同时约定在我国内地或香港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撰稿人:卢薇,审核人: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