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辽河湿地环境 共创人水生态和谐

2020年07月08日

近日,县政府制定下发《辽宁康平辽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加强辽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恢复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

辽河干流总长度538公里,康平县62.4公里(滩地面积6.1万亩)。流经北三家子街道、北四家子乡、两家子乡、郝官屯镇四个乡镇(街道)15个行政村,29个自然屯。东、西辽河在我县北三家子街道三门郭家村汇合后形成辽河干流,在盘锦市盘山县注入渤海。

2011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治理辽河,恢复辽河生态”的总体要求,结合康平“一湖三带”的生态产业建设,把辽河生态修复工作作为全县重点工作加以推进。主要开展辽河滩地回收回租生态节点建设,实施砂基砂堤、险工险段、岸坎修复等河道治理工程,违章建筑清理、支流河污染治理等工作。通过近十年的治理与保护,辽河干流康平段生态系统进一步改善,恢复生态面积5.7万亩(不含水面面积),沿河植被覆盖率由16%提高到90%,生态多样性明显恢复,监测发现鸟类72种,鱼类21种,植物160种。2015年辽河康平段被国家林业局批准为“辽宁康平辽河国家湿地公园”。

如今,辽河水围绕着银色沙滩静静地流淌,远处林木苍郁,近处草翠如茵,与蓝天白云构成一幅美丽的图画,吸引不少游客前来观赏。然而,也有个别群众由于环保意识不强, 破坏辽河生态、危害湿地环境的现象依然存在。

湿地享有“地球之肾”的美誉,它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具有巨大的环境功能和效益,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辽河国家湿地公园的生态意义极其重要,因此,以立法形式推进湿地公园保护十分必要且迫切。

《辽宁康平辽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三章 明确规定:公园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公园范围,标明公园界区,设立公园界碑、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标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中禁止的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

(三)非法挖沙、采矿

(四)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入侵物种

(八)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水、放生

(九)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

(十)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撰稿人: 陈源 王晨曦 审核人:丁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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