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8月04日

近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药品目录》不再新增OTC药品。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协议期内,如有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可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下8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2.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3.保健药品;

4.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5.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6.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7.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8.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列入负面清单等5种情形的药品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暂行办法》明确,具有以下5种情形的药品直接调出《药品目录》,医保基金将不再给予报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1.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2.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3.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4.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5.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1.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2.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3.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撰稿人: 刘畅 审核人:丁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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