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严查各项违法行为

2020年08月05日

日前,省教育厅出台《辽宁省教育系统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执法范畴重点包括查处违法举办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收取费用、颁发学位证书、等行为,查处教师违法行为,查处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行为,查处国家教育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等。

压实执法责任,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加强执法力量,强化保障条件,提升队伍素质。改革执法机制,设立或者确定专门执法工作机构,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协同执法机制。

在执法过程中,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充分利用网站、办事大厅等主动公开执法信息,强化执法信息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严格执法程序,健全教育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做到有诉必复、有案必查。创新执法方式,推进“互联网+执法”,促进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运行、动态管理。建立教育行业诚信档案,记录各类办学主体违法信息,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对履行执法责任不力、导致发生侵害群众重大利益的教育违法案件予以通报和处理。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或者违规干预执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撰稿人:刘姝涵 审核人:丁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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