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起施行多项新规 方便市民生产生活
2020年09月02日
自9月起,国家将会施行多项新规定,这些新规将会对市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
自9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在30日内支付款项。拖欠款项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明确,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可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此外,国家鼓励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可自行决定日发班次,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明确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走关系”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以及伪造研究数据等均属于违规行为。违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新修订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国家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农用薄膜使用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撰稿人: 刘姝涵 实习记者 林晓瀚仑 审核人:丁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