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直通车
2023年08月14日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积极响应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不断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充分发挥和拓展税收职能作用,力求在沈阳市“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专项行动中当先锋、作表率,为打好打赢新时代东北振兴、辽宁振兴的“辽沈战役”贡献力量,在落实落细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精准高效直达经营主体、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中进一步展现新担当、新作为。现诚邀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搭乘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直通车,高速便捷应享尽享政策红利。
●关键词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政策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键词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政策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授权地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键词 退役士兵;个体经营
【政策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键词 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体经营
【政策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键词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
【政策概述】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缴。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键词 小额贷款税收优惠
【政策概述】
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关键词 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税收优惠
【政策概述】
纳税人为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关键词 借款合同税费优惠
【政策概述】
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关键词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概述】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键词 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政策概述】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额7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继续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政策概述】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关键词 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概述】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键词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关键词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