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于农(农产品)罚【2023】4号
2023年08月24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沈于农(农产品)罚【2023】4号 | 魏某君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魏某君 |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违法行为较轻,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农户并处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自动履行 | 于洪区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