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违规截除树木主干或树冠
2023年08月28日
绿化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城乡绿色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结构设置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特别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为了进一步理顺城市绿化管理体制,《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房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强化对种植行道树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并对原有树木加以保护。同一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的行道树应当统一景观风格。种植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本市生长的树种,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种植,并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禁止违反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因条件限制不具备修剪能力的,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专业养护机构进行修剪。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条例专门增设一章“城市古树名木特别保护”,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认定;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置标志,确认和公布,保护范围的划定;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巡查;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养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死亡确认程序,以及古树名木的砍伐和移植条件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8月3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沈阳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辽沈晚报记者 王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