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商真能规避“退一赔三”的风险吗
“车商一般不跟买家签交易合同,落到纸面上都是个人与个人交易。”记者多次采访中,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讲述交易内幕。业内知情人士称,车商这样做的行为一个是为了少缴税,另一个就是想规避作为商家的“退一赔三”风险,“一旦有买家追究商家‘合同欺诈’,只能退车,不能索赔。”真的是这样吗?
2023年11月09日
“车商一般不跟买家签交易合同,落到纸面上都是个人与个人交易。”记者多次采访中,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讲述交易内幕。
业内知情人士称,车商这样做的行为一个是为了少缴税,另一个就是想规避作为商家的“退一赔三”风险,“一旦有买家追究商家‘合同欺诈’,只能退车,不能索赔。”
真的是这样吗?
买到问题“精品二手车” 能够主张“退一赔三”吗?
记者调查发现今年“3·15”期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消费者维权经典案例中存在消费者“退一赔三”成功的案例。
2022年初,刘某某与二手车经营者王某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19万元价格出卖给刘某某一台宝马3系汽车。双方在合同备注上写明“保车无重大事故。水淹、火烧,车况如实告知。保险记录、4S店记录相符”等字样,并提供承保期间维修记录为零的保险出险记录。合同签订后,刘某某支付购车款,王某交付车辆。2022年4月,刘某某将所购车辆送到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检测,发现该车从2019年到2021年期间有6次交通事故类维修,其中包括维修费用为19万元和4.7万元的重大维修。刘某某要求退车赔偿,王某否认车辆存在事故并拒不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最终通过法院进行了诉讼。
已生效的判决书显示: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手写有保车无重大事故,这与刘某某购车后自行检测得到的2年期间多达6次交通事故维修,存在重大事故的客观事实明显相悖。王某利用其二手车买卖的从业经验,故意隐瞒了存在重大事故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重要信息,利用刘某某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对车辆尤其是二手车不甚了解的弱点,进行民事欺诈,故意隐瞒重大事故的问题,并辅以较低的出售价格,诱使刘某某在不知道该车存在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断,从而达到以较高价格出手存在重大事故的二手车的目的,构成消费欺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退还车款并予以三倍赔偿,刘某某返还车辆。
贷款买的二手车想退
得承担几万元贷款费用?
没钱也能买车,贷款就行,甚至有的直播间开出了“保证下款”的承诺。
不久前,个人信用记录不好的王先生就被这句话吸引,千里迢迢来沈阳买了一辆二手“精品A6”,如今退车成了头疼的事。
10月25日,王先生从哈尔滨来沈阳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大库里成交一辆14万余元价格的大排量“精品A6”,回到当地后经过第三方检测为“重大事故车”,“保险记录显示,出过20多万元理赔额的事故。”
“合同上写明了‘无事故’,所以我联系销售员要退车,对方虽然答应,但是要我承担贷款产生的费用。”王先生说,这些“费用”包括提前还贷款的利息,手续费等等,“加一起要2万多元。”
车才开了不到一个礼拜,就要损失2万多元,王先生表示自己不能接受,“况且,这些费用是对方隐瞒车况产生的后果,为啥要我承担?”
今年8月初,辽宁绥中的潘先生通过视频平台,在沈阳购买一辆二手车,交易后也发现是事故车。要求退车时,销售告诉他要自行承担贷款费用8000元。此外,为了退车,潘先生找第三方对车辆进行检测还花了1000多元,销售者表示这笔钱也由潘先生自己出。经过记者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以补偿部分差价的方式解决此次纠纷,最后双方一致同意,车行一次性补偿给潘先生5000元,双方不再追究此事。
购买到问题宝莱车的周女士也遭遇同样的情况,在反复交涉下,车商同意退车,却要周女士承担买车时贷款产生的费用。周女士称,她想拿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就得支付贷款违约造成的损失,加上车辆保险、GPS等费用,共计2万元左右。
王汉农律师表示,卖方销售过程中如果隐瞒车况,存在销售欺诈的行为,买方有权提出解除交易合同,并且主张存在过错的卖方承担相应责任。除了退还车款的诉求外,买方有权主张卖方承担因其交易中过错产生的诸如贷款利息、违约金等其他损失。辽沈晚报记者 吕洋
专家说法
车行因主观存在故意欺诈行为 应承担全部的损失赔偿责任
□辽宁大学法学院 张耀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而在买方购买问题“精品二手车”过程中,卖方车行存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的行使,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基于对其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其相关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作为买受人可以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买受人应将问题车辆返还给出卖人,出卖人应将全部购车款返还给买受人。双方的合同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
对于贷款应由谁偿还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贷款合同系发生在贷款银行与购车人之间,因此购车人负有偿还贷款的义务;另在合同撤销后,车行已承担了退还全部购车款的责任,甚至可能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此时再要求车行偿还贷款,亦有违公平原则。当然在实践中车行为能更好地促进销售,增加交易,会以保证人的身份成为贷款合同的一方主体,为买受人提供担保,所以当贷款银行主张买受人承担偿还贷款责任的同时,法院会一并判令车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在贷款过程中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如手续费,提前还贷的利息等,应当由卖方车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损失的产生系由于出卖方隐瞒相关信息,主观存在故意欺诈行为,使消费者产生错误判断从而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所致,车行作为过错方,应承担全部的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