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对各排污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日前,沈阳市正式发布《沈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告知书》和《沈阳市排污登记类单位生态环境管理手册》,要求医院和疾控中心排污单位、锅炉排污单位等排污登记单位,在投入生产或实际排污前,填写排污登记表,有信息变动的,应在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变更。
2023年11月14日
日前,沈阳市正式发布《沈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告知书》和《沈阳市排污登记类单位生态环境管理手册》,要求医院和疾控中心排污单位、锅炉排污单位等排污登记单位,在投入生产或实际排污前,填写排污登记表,有信息变动的,应在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变更。
据介绍,生态环境部门对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其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沈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告知书》向全市各排污登记单位提出明确要求:在投入生产或实际排污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排污登记表。各单位填报的基本信息、生产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变更。若因永久停产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沈阳市排污登记类单位生态环境管理手册》明确:沈阳市排污登记类单位按照排放源分为工业源和非工业源。各排污登记单位应按照各相关法律法规、排放标准等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开展日常环境管理。辽沈晚报记者 张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