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权利义务 让志愿服务有法可依

《沈阳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通过,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批准,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14日

《沈阳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通过,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批准,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促进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对于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八章五十条,各章分别为:总则、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文化、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

为进一步明确志愿服务工作职责,《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培训和监督检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等行政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团体、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在加强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公益性是志愿服务的根本属性,自愿、无偿是志愿服务的基本特征,但仍有个别组织和个人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严重损害了志愿服务的声誉和形象。为此,《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但是,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需求方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在加强志愿服务经费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的款物应当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条例》规定,全社会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尊重志愿者;开展“我是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发挥“爱心广场”“爱心超市”作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营造志愿服务人人可为、时时可为、处处可为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志愿服务人才培养和相关理论研究,挖掘志愿服务文化内涵,探索志愿服务文化传播路径,增进志愿服务文化认同。

辽沈晚报记者 王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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