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展取缔“生鲜灯”整治专项行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2023年11月2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切实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近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全面深入开展取缔“生鲜灯”整治专项行动,印发《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通告》,要求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进行取缔更换,杜绝“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发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走访中,沈阳消费者表示,市场上商家使用“生鲜灯”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种照明条件下,对商品的选择判断会带来一定误导。商户使用“生鲜灯”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商品更好看,以肉类为例,在“生鲜灯”的映衬下就显得特别鲜艳。

  据了解,省市场监管局将于12月组织各地开展取缔“生鲜灯”专项督查检查,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开展辖区内农(集)贸市场及商超“生鲜灯”整治专项行动,督促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近日,沈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对农贸(批)市场、商超、生鲜超市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开展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宣传活动。要求市场主办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场内销售生鲜食用产品照明设施的检查和自查,及时更换不合格灯具。《办法》施行后,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设施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徐微微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摄影记者 张文魁

  名词解析

  什么是“生鲜灯”?

  “生鲜灯”是指售卖生鲜肉类、果蔬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摊位一种常见的“美颜”照明设施,利用不同颜色的光源突出或掩盖食品的色泽和感官性状,它可以让肉、蔬菜看起来更新鲜,让海鲜看起来更活跃,让烘焙食品看起来更诱人。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