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立法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5月,沈阳市入选“十四五”第二批国家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成为当时辽宁省唯一获此殊荣的城市。

2023年12月01日

《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5月,沈阳市入选“十四五”第二批国家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成为当时辽宁省唯一获此殊荣的城市。两年来,沈阳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承“以水润城、以绿荫城、以园美城”的初心,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为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提供保障。

《条例》完善了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体系,全面建立政府统筹、多专业融合、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健全了海绵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明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逐级分解落实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和建设要求,与道路、绿化、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发挥规划管理的整体效能。加强了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明确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主体,规定了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养护和维修、不得损坏海绵设施等内容,切实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共五章二十八条。结构设置为:总则、规划和建设、运行与维护 、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条例规定,市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务、绿化等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明确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要求,条例规定,建筑与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结合内部排水管网整治、小区道路改扩建、绿地改造等工程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为了明确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条例规定,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排水防涝等市政公用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市或者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运行与维护;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与维护;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辽沈晚报记者 王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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