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唐心萌)《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已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01日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唐心萌)《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已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1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立法基本情况,并就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意见。

  制定《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重要项目。这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于我市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全面提升城市品质,推动新时代沈阳全面振兴实现新突破具有重要意义。

  《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六章六十条,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和附则。其中,为了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条例规定,本市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各项政策,享有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资源和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为了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条例规定,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全市政务服务标准,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公开、网上申办、网上查询、网上投诉和网上答复,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政务服务。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全力推动《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权利保障中创新体制机制,明确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市场主体跨区域变更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为市场主体创造充足发展空间。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行“只提交一次材料”申报模式,整合政务服务事项形成“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清单,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便民、高效”的服务模式。

  《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共五章二十八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运行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为了明确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要求,条例规定,建筑与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结合内部排水管网整治、小区道路改扩建、绿地改造等工程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为了明确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条例规定,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排水防涝等市政公用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市或者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运行与维护;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与维护;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市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制定配套政策,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强化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持续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全文详见6版、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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